清末修律开始大规模吸收外国法律,废除了清朝原来的封建法律因为修律开始后不久清朝就灭亡了,所以很多新修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但那些法典或法典草案被民国政府继承,称为民国时期立法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律分成六个部门,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称六法全书。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我国法律部门的构建。